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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求“公” 执法务“平”


□天下之事,不难于立法,而难于法之必行温家宝总理今年“五四”青年节在中国*法大学回答学生提问时讲道,“立法必当求其公,执法必当务其平”,深刻阐明了立法和执法的关键所在。立法者,应当是以天下论者。“以天下论者,必循天下之公”。所谓天下之公,意味着立法者没有一己私利,真正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力,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。当今尤其要克服公共利益部门化、垄断化的倾向,也就是要克服通过立法保护部门利益的倾向,也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。“天下之公”还意味着权利义务配置得当。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,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变化,形成了一些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,他们在立法过程中往往会利用各种利益表达渠道,从而使立法中的博弈日益充分。执法者,应当是公平的守护者,是断事“必求其平”,以“彼无憾,斯我无憾”的心态恪守法治理念的人。所谓平,意味着执法公正,“举事不私,听狱不阿”,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在现实生活中,与立法相比,执法存在的问题更多。诚如温总理强调的:“天下之事,不难于立法,而难于法之必行”。法律得不到有效的执行,其作用就会消减,将导致本来欲通过立法加以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,欲通过立法建立的社会秩序建立不起来。如若出现这样的情形,有法与无法还有什么差别?因此,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,人们一定会更多地关注执法问题。人们对法治的信心与执法的状况密切相关。有法不依、执法不严,特别是公权力不遵守法律的情况,对广大社会成员确立法治观念有着负面影响,使他们不可能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。为此,加强和改善执法状况,真正实现“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”,应当成为下阶段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。要做到“法之必行”,必须先确立“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”的观念,遵循这样的观念,一切组织和机构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,不能以言代法,权力运作不能越过法律的边界。否则,极可能侵害公民、法人和社会组织的权利,同时也将引起更多破坏国家和社会运行秩序的情况发生。“徒法不足以自行”。“法之必行”与否,同执法者对国家、对社会、对人民的责任感有关。在广大群众眼里,执法者代表*和国家。所以,热爱祖国、忠于法律、恪尽职守、执法为民,应当是执法者必备的基本素质。执法者责任感强弱,与执法状况的好坏成正比。“法之必行”也取决于防治腐败效果的提高。目前,各单位在廉*建设上都投入了大量精力,建立了不少制度。但是,这些制度在很多时候,只是停留在纸上、叫喊在嘴上、张挂在墙上、闭锁在抽屉里,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,因而腐败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。执法上的腐败往往表现为办所谓金钱案、人情案、关系案。腐败侵蚀着法律的效用,削弱着法律的权威。防治执法者腐败,毫无疑问将对严肃执法、公正司法产生积极影响。“法之必行”,还取决于行*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水平。执法者在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,也需要关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,加强专业知识学习,以使自己的工作真正体现法律的精神,定分止争、案结事了。(沈国明: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,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,上海市法学会会长,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、研究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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