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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夷从一起赔偿案看公车私用的现实2l3ckk4d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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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夷:从一起赔偿案看“公车私用”的现实


一面是于法有据的司法赔偿判决,一面又是有些荒诞感的 私用公车反倒获赔 的实际社会效果,如此鲜明的对比何以产生?答案其实也不复杂,无非还在于 公车私用 这个总源头2009年,时任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,开着公车带着家人给岳母迁坟,途中坠崖身亡,造成包括妻子李冬梅在内的3人死亡,2人受伤。张文新被认定对事故负全责。张文新之子随后起诉当地人大为母亲索赔,法院近日判决寻甸县人大赔偿其34万元。公车私用肇事后反而获得赔偿!这让许多友无法接受。那么该案究竟该不该赔?不得不说,从法律角度看,赔偿判决是成立的。其一,法院判决的赔偿对象其实并非肇事者张文新,而是事故中并无过错责任的李冬梅,二者虽为夫妻关系,但毕竟是法律关系上相互独立的个人,各自的权责不能相互替代混淆。因此,对李冬梅的赔偿,在法律上并不能等同于是对张文新的赔偿。其二,在此次事故中,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寻甸县人大,虽然并非直接责任人,但其对事故的发生显然又是存在过错的 没有尽到严格管理公车的责任,放任了张文新的公车私用行为。依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: 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 而《侵权责任法》更明确, 因租赁、借用等情形,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,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。这也就是说,寻甸人大应当为张文新的肇事后果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。当然,在强调赔偿判决合法性的同时,也得承认,友们表示的不理解,其实也并非完全没有现实依据和合理性。毕竟,该案的原告张文新之子,与受害人李冬梅、张文新三者之间,原本就是利益高度一体化的一家人。因此,34万元的赔偿,从现实人情角度上看,难免给人一种 肇事者张文新得到赔偿 的印象。一面是于法有据的司法赔偿判决,一面又是有些荒诞感的 私用公车反倒获赔 的实际社会效果,如此鲜明的对比何以产生,问题的症结究竟出在哪儿?答案其实也不复杂,无非还在于 公车私用 这个总源头。以法治视角审视,我们会发现,目前我国的 公车私用 现实原本就是有些荒诞的:尽管 公车私用 极为普遍,所谓 公用1/3,干部私用1/3,司机私用1/3 ,但针对 公车私用 的法律规则却极为稀缺。比如,何为 公车 , 公用与私用的界限在哪里 , 公车私用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,都找不到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。这种背景下,无所顾忌乃至 全家总动员 式的公车私用,势必日趋泛滥,成为一种心照不宣的潜规则,相关事故纠纷频发,自然不足为奇。试想一下,如果不是早成潜规则,寻甸人大何以会堂而皇之地批准张文新公车私用,并酿出惨祸?如果 给岳母迁坟 这样的私事,张文新一家能使用私家车为之,即使发生车祸,还可能有如此复杂的赔偿纠葛,并招来舆论质疑吗?从这个意义上说,对于上述公车私用赔偿案,最重要的其实不是争议该不该赔偿,而是如何从制度的源头,将公车的管理、使用、责任充分纳入法治轨道,从而杜绝和防范公车私用的泛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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