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天性鳃裂囊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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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3/9/27 18:31:00

案情简介:年6月28日,原告孔某,男,76岁,因“左侧腰腹部疼痛不适7小时”到被告处住院治疗,入院诊断为:左输尿管结石并左肾积水伴感染、双肾萎缩、肾功能不全、双肾结石等。年7月2日行经尿道输尿管镜钬激光碎石取石术,于年7月15日出院。年7月18日,原告因发热再次到被告处就诊,门诊诊断为感染性发热,于当日住院治疗,初步诊断为:发热原因待诊、输尿管结石术后、肾周血肿等。于7月25日行左肾周血肿穿刺引流术;8月4日发现十二指肠溃疡并出血,行远端胃大部分切除术+十二指肠溃疡止血、旷置术;8月11日考虑十二指肠残端瘘,8月20日行超声引导下腹腔积液闭式引流,于8月21医院治疗。年8月21日,医院初步诊断为:腹腔感染、脓*性休克、十二指肠残端瘘、十二指肠溃疡并出血等,于8月22日行剖腹探查+肠粘连松解+十二指肠残端破裂修补+腹腔脓肿清除+十二指肠残端造瘘+十二指肠减压管置入+空肠造瘘术,于10月26日出院。出院医嘱:注意院外休养;保护腹腔引流管,一周后来我院复查;不适随诊。

法院审理:诉讼中,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,分析说明,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,患者首次入院时存在尿路感染,医方虽予以抗感染治疗,但术前却未再次复查血常规、尿常规等相关感染指标以评估感染控制情况,手术时机把握不严谨,术中灌注液体的压力、流速控制不佳,操作不当致使术后并发肾周血肿,07-14患者实验室检查提示多指标异常,07-15在患者病情未能有效控制情况下予以出院不妥,07-18患者因发热再次入院,医方对病情评估不足,对肾周围炎症抗感染治疗不够积极有效,后续患者发生十二指肠溃疡,考虑与患者高龄,机体防御差,严重感染及低蛋白血症有关,远端胃大部胃切除术+十二指肠溃疡止血、旷置术后出现十二指肠残端瘘,医方对十二指肠残端瘘的防治不当,致使瘘口长时间未能愈合,08-21患者转至外院时已呈严重腹腔感染及呈脓*性休克状态。综上,医方为患者孔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,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,系主要原因(建议过错参与度70%-80%)。被告对鉴定意见不服,申请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金某出庭。医院泌尿外科主任,对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提出以下异议:第一,鉴定意见认为手术炎症感染没控制好,但是如果不做手术,则完全控制不了。梗阻、感染、结石三者是依赖关系,梗阻解除则感染自然就会慢慢好了。第二,关于术后出现血肿的问题,术前被告已在协议书中写明可能出现的情况,医院事前没有告知家属,则医院责任较大。第三,手术后的应激性溃疡是并发症之一,其发生可能与手术有关,但是即使不做手术也可能发生应激性溃疡。

鉴定人对此回复如下:第一,关于手术时机的问题,尿路结石常合并感染,二者会相互影响,尿路结石的外科处理首要任务是解除梗阻,但输尿管镜碎石术手术禁忌症就包括未控制尿路感染,所以在术前应该控制尿路感染,本例患者入院血尿常规均提示存在尿路感染,医院虽给予抗生素抗感染治疗,但术前并未再次复查血尿常规,评估感染控制情况,如患者仍存在严重感染,术前可以先行输尿管置管或经皮肾造瘘引流肾脏,待控制感染后再择期手术处理结石,故认为手术时机把握不够严谨。第二,关于手术风险,输尿管镜手术存在相应的手术风险,手术之前医护人员必须与家属沟通,经其同意后方可手术。被告虽尽到告知义务,但现有医疗条件下,输尿管镜碎石术是一项非常成熟的手术方式,相应的手术并发症多因操作不规范,如输尿管损伤、肾周出血、包膜下出血,肾周出血、血肿多因术中灌注压力过高导致血肿甚至是撕裂,引起严重出血,患者术后并发左肾周巨大血肿,医院术中灌注压力流速控制不佳有关。第三,原告住院期间并发严重的消化道出血,考虑应激性溃疡所致,与患者手术严重感染以及低蛋白血症有关,在发现应激性溃疡后,医院积极进行手术治疗,但是手术后又并发了十二指肠残端瘘,对该并发症的防治处理,医院存在不足,以致患者转至外院行剖腹探查,见十二指肠全程裂开,与周围脏器形成瘘道,腹腔感染极其严重,也可以证实被告抗感染治疗效果不佳。伤残等级评定:孔某的十二指肠残端破裂修补符合十级伤残,其空肠浆肌层破损修补符合十级伤残,其经皮胆囊穿刺置管引流符合九级伤残;其胃部分切除术后可评定为九级伤残,但难以评定其与医方诊疗行为的关联性。

法院判决被告按照75%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。各种损失共计.51元。

法理分析:本案的过错责任经过法庭的质证、辩论,已经很明确,最终双方无异议,判决生效。本案的亮点是有专门知识的人(专家)出庭,对专业的问题与鉴定人员进行面对面辩论,使专业的问题解释的更加清晰、明白,这种权利原、被告均可以行使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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